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台灣獎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本愛
- 代理人
- 龍珊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1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台灣獎宏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00元 │DG0342214 │107年11月1日 ││ │公司 藤本愛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