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朱建華 代 理 人 劉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 │來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20-NE0000028│10,000│9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