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請人
朱建華
代理人
劉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
│來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020-NE0000028│10,000│9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