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洪嘉仁 代 理 人 洪蔡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捷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