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請人
曾煌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字號        │張數│股數│
├────────┼──┼──┤
│85ND-00011374-4 │1   │1000│
├────────┼──┼──┤
│85ND-00011375-6 │1   │1000│
├────────┼──┼──┤
│ 合   計        │2   │2000│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