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9號聲 請 人 曾煌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股票字號 │張數│股數│ ├────────┼──┼──┤ │85ND-00011374-4 │1 │1000│ ├────────┼──┼──┤ │85ND-00011375-6 │1 │1000│ ├────────┼──┼──┤ │ 合 計 │2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