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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請人
銓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逢時
代理人
楊瑞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1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1 │煒立實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銓鋐機械股份│983,519元 │AF0777672   │107 年5 月5 日│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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