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銓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逢時
- 代理人
- 楊瑞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1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1 │煒立實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銓鋐機械股份│983,519元 │AF0777672 │107 年5 月5 日│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