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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光
代理人
黃婉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1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韶恩 │ 7,650元 │AM2383227 │ 107年7月5日 ││ │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劍潭分公司 │ │ │ │ │├──┼──────────┼──────────┼──────┼───────┼─────┼───────┤│ 2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呂濟寬 │ 9,600元 │AM2383209 │ 107年7月5日 ││ │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劍潭分公司 │ │ │ │ │├──┼──────────┼──────────┼──────┼───────┼─────┼───────┤│ 3 │蘋果市集藝文整合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韓佳瑋 │ 2,000元 │AM2383232 │ 107年7月5日 ││ │銷有限公司 方國光 │劍潭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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