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林雨萱 訴訟代理人 徐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 │107ND0017415-4 │1,000股 │ ├──────────┼────┤ │107ND0017416-6 │1,000股 │ ├──────────┼────┤ │107ND0017417-8 │1,000股 │ ├──────────┼────┤ │107ND0017418-0 │1,000股 │ ├──────────┼────┤ │107ND0017419-1 │1,000股 │ ├──────────┼────┤ │107NX0001576-5 │16股 │ ├──────────┴────┤ │ 合計:5,016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