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林雨嫻 代 理 人 徐淑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