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詮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劉雅萍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4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林國禎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 │136,080元 │AG1541312 │108年2月5日 │ │ │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