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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請人
詮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立丞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詮栩股份有限公司 │141,120元 │FK0355867 │108年2月5日 ││ │林國禎 │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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