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 抗告人
- 魯班門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祥壽
上列抗告人因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上列抗告人因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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