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0號聲 請 人 連永強 代 理 人 陳官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