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連永強
- 代理人
- 陳官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