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興商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博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5號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1 │興商鴻企業有│臺灣銀行股份有│和星纖維工業股│89,303元 │AK9184017 │107年12月30日 ││ │限公司 │限公司延平分公│份有限公司 │ │ │ ││ │溫博明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