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宏仁即王武義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王宏仁即王武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除字第26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載「宏州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