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蘇永福即陳碧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皇妙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股 數│ ├──┼─────────────┼──────────┼───┤ │1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51002-5 │1,000 │ ├──┼─────────────┼──────────┼───┤ │2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3562-4 │500 │ ├──┼─────────────┼──────────┼───┤ │3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3956-9 │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