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請人
洪江成
代理人
洪正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金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