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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請人
鄭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股數 │├──┼───────────┼───────┼───┤│1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8891-5 │1,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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