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幸美
- 代理人
- 曾小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8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高雄醫學大學 │63,900元 │BW0545806 │107年9月5日 ││ │公司 陳幸美 │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 │ │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