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臺聖電機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獻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1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湯晨工程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臺聖電機通信有限公司│271,026元 │RG0401982 │108年9月30日 ││ │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