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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請人
臺聖電機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獻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10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湯晨工程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臺聖電機通信有限公司│271,026元 │RG0401982 │108年9月30日 ││ │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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