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立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13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 │300,000元 │JE0244613 │108年2月15日 ││ │有限公司 陳義展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