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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健佳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橿
代理人
洪培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3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健佳生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君容實業有限公司 │143,500元 │AH0672332 │107年9月30日 ││ │呂明橿 │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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