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1號聲 請 人 徐靜江即林文理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宥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創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