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5號聲 請 人 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頴昇 代 理 人 顧慕堯律師 鄭景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日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