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5號
- 聲請人
- 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頴昇
- 代理人
- 顧慕堯律師
鄭景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日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