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77號聲 請 人 星光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紀元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7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玩美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星光藝術有限公司 │278,460元 │NN2184684 │108年4月30日 │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