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2號聲 請 人 領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淑慧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9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領方電器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慶達照明有限公司 │40,685元 │DA6475702 │108年3月31日 │ │ │公司 方俊鑑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 │2 │領方電器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無記載 │2,562元 │DA6475703 │108年3月31日 │ │ │公司 方俊鑑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