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4號聲 請 人 全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英 代 理 人 周佩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宇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1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聰泰科技開發股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全葳科技有限公司 │352,453元 │ZI7691355 │108年9月1日 │ │ │有限公司 陳立民│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