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8號聲 請 人 張劉娟娟 代 理 人 張永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萍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1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 │ 1 │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19 │ 52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