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張劉娟娟
- 代理人
- 張永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1 │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19 │ 52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