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代 理 人 詹景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芝箖 ┌──────────────────────────────────────────┐ │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1 │花盛發商號 │臺北市士林區│清淨海生技股│17,710元 │FA1192804 │107年2月25日 │ │ │ │農會文林分部│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