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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號

聲請人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代理人
詹景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花盛發商號 │臺北市士林區│清淨海生技股│17,710元 │FA1192804 │107年2月25日 ││ │ │農會文林分部│份有限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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