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志禮
- 代理人
- 詹景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花盛發商號 │臺北市士林區│清淨海生技股│17,710元 │FA1192804 │107年2月25日 ││ │ │農會文林分部│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