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號
- 聲請人
- 郭博達
- 訴訟代理人
- 郭純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