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號聲 請 人 郭博達 訴訟代理人 郭純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