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號

聲請人
郭博達
訴訟代理人
郭純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威強電工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