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號
- 聲請人
- 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琪
- 代理人
- 王毓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1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383,250元 │ER9438905 │107年4月10日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