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號聲 請 人 陳彥志 代 理 人 陳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 │1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2542-2│1 │5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