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6號
- 聲請人
- 楊人達即楊旻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1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股 數│├──┼─────────────┼──────────┼───┤│1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002285-8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