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9號聲 請 人 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源 代 理 人 黃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友廷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5,303元 │0391527 │107年10月31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