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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號

原告
徐秉瑄
被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碧
訴訟代理人
袁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3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3 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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