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號
- 原告
- 徐秉瑄
- 被告
-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欽碧
- 訴訟代理人
- 袁立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33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3 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