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太興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蒼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陳博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9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