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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鄭根球好霸憩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0號原   告 鄭根球 被   告 好霸憩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772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433 元(計算式:4,300 ×1/3 =1, 43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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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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