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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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