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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告
羅富華
被告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尚豪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上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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