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羅富華
- 被告
-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尚豪
- 訴訟代理人
- 吳承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上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