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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告
王國財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被告
文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鴻文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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