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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文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鴻文
被上訴人
王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貳仟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67號裁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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