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 原告
- 秦克成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和鑫律師
- 被告
- 柏仕威電子有限公司
- 被告
- 登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前2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呂俊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博強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賴冠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94年7 月1 日起之薪資轉帳明細資料。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94年7 月1 日起之薪資轉帳明細資料。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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