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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湯佳峯、李志暉

  • 當事人
    遠雄U-TOWN管理負責人星空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湯佳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空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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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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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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