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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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宏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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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647元,及自民國109 年9月4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