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韋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天富人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崇安
- 人即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