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啟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即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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