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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數傳華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203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電信
  服務-阿里國際雲服務,債務人每月依實際使用之流量付款
  給聲請人,唯2020/02起使用的電信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233203元整,
  如請求標的欄所載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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