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數傳華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203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電信 服務-阿里國際雲服務,債務人每月依實際使用之流量付款 給聲請人,唯2020/02起使用的電信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233203元整, 如請求標的欄所載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