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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簡昭隆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瑜敏銓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佳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2,936 元,及自民國1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瑜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昭隆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2,936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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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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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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