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曾芬燕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柏成、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李彥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即寰樸清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芬燕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彥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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