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葉健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即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怡菱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勇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