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曾芬燕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李彥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寰樸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芬燕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彥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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